第十二条

已废止

集体经济组织从使用其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或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成员、企业的收入和该组织的其他收入中提取积累资金的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会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