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未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的,主体建筑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