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减少停车位数量。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