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