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对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