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二)爱护和正确使用停车设施;(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和收费标准缴纳停车位使用费;(四)停车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五)遇有雨雪天气,不得妨碍城市防洪排水和除雪作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