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收费停车泊位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准停时段、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经营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具由收费机关提供的合法票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