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收费停车泊位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标识和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收费依据及标准、准停时段、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经营者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具由收费机关提供的合法票据。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