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五十米、公共交通站点前后三十米范围内;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