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和盲道;(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五十米、公共交通站点前后三十米范围内;(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