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公安机关车辆停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