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停车场,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停车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