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