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风力、重力和冻融等自然营力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和水的损失。

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各类人工建筑物、自然和人工植被以及自然地物的总称。

地貌植被,是指原地貌、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