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发布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划定、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

(三)未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四)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