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