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损坏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对古树名木损坏较轻的,每株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损伤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