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或者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生长衰弱的现象,没有及时向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按每株五百元至二千元处以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以二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