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损坏古树名木标志和其他附属设施的,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