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养护单位或个人发现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的现象,应及时报告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抢救、复壮。古树名木死亡的,须经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