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制定和组织落实本行业、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三)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四)研究和解决本行业、系统的治安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或者惩处有关责任人;(六)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