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落实本行业、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案;

(二)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所属单位参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研究和解决本行业、系统的治安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励或者惩处有关责任人;

(六)负责其他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