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