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