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水、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