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提出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供水项目,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