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限时供水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