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