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兴建城市供水工程不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