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兴建城市供水工程不符合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