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供水企业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由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