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条有效企业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间相同,其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工会的职务时,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被罢免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