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