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