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