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