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普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