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一)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的;(二)畜禽收购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收购记录的;(三)从事畜禽产品运输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流向记录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