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一)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的;

(二)畜禽收购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收购记录的;

(三)从事畜禽产品运输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流向记录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