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