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计划,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时,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被抽查者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