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畜禽屠宰厂(点)屠宰猪、牛、羊的,应当于屠宰前六小时,凭入厂动物登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不得屠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