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畜禽屠宰和产品贮运第十九条有效畜禽屠宰厂(点)屠宰猪、牛、羊的,应当于屠宰前六小时,凭入厂动物登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不得屠宰。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