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禽收购第十五条有效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前,应当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畜禽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收购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