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