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饲养第十三条有效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出售畜禽时应当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