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饲养第十一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养殖档案、使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