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当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公布变化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