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损坏或者发生航道回淤、骤淤以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维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