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前,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备试运行条件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建设工程试运行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涉及防洪防潮、排涝安全、地质灾害防治、口岸查验等事项的港口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相关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