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四章 港口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用地用海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报省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上述材料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