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港口建设项目实行法人管理、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

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向省港口管理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并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