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第十三条有效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申请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岸线使用申请文件;(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