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第十二条有效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管理,坚持深水深用、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在自用码头的设计和建设中考虑社会需求,为社会提供必要的港口公共运输服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