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第十一条有效禁止违反全省港口布局规划设置港口;禁止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禁止在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或者港口功能发挥的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依法拆除或者搬迁,但是依法建设的军事、水利等工程设施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