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 评估第三十四条有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及其信用情况。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