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条有效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单;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作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