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一条有效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