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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

第三十一条

有效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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